韩某与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12阅读量:(1826)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421民初180号

原告韩某,男,19XX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某某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某某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现在邯郸监狱服刑。

原告韩某诉被告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丽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明以及被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12年1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邯郸市高开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532000元整,在原告付清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被告应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原告,并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详见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将全部房款给付被告之后,被告却始终不配合原告到邯郸市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邯郸市高开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卢某辩称,房子不是卖给原告,而是抵押给原告。当时收原告的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200000元,是欠原告的赌债。另一部分实际收到288000元,原告转到了他的工商银行卡上。另外他按本金500000元给原告付利息,利率是4分。

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举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及其妻子卢海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付清房款3日内将房产全部交付给原告。

证据三,被告及其妻子卢海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书,证明被告及其妻子卢海燕的身份及夫妻关系。

证据四,《东耒马台五街选房顺序号》、《选房确认单》,证明被告作为东耒马台村民,选到了某某5-1-1104号回迁房。

证据五,收条,证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房款532000元的事实。

证据六,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交付被告532000元,被告并非诈骗原告。

经质证,被告卢某对证据一、二、三、四、六无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收到232000元,另外300000元的收条只收到了288000元。

被告无证据提交。

本院审核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六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证据五,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与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相印证,被告对其异议未提交事实、证据,因此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能够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韩某(乙方)和被告卢某、卢某某(已故)夫妇(甲方)于2012年1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邯郸市高开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回迁房转让给原告,价格为人民币532000元整;被告同意分两次支付房款,第一次付300000元,第二次付232000元;在原告付清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被告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原告;因出卖的房屋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待到办理时,被告应主动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事宜。被告夫妇于当日出具收条证明收到原告交付的两次房款分别为300000元和232000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夫妇与原告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意见因无事实和证据支持而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和被告卢某夫妇于2012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邯郸市高开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屋交付原告韩某,并协助原告韩某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丽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亮

房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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