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4阅读量:(242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821号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贝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周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2011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约定2011年12月30日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电话及上门向两被告催讨,周某于2013年3月28日书面承诺还款。但至今未予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律师费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周某与罗某均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周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1.借款数额为50万元整,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2.如到期未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律师费按照所欠金额的10%标准承担);3.周某承诺以铜陵县隆鑫实业公司房产作为抵押物,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能依约还款。经多次催要,周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王某出具书面承诺,载明按五个月分期归还借款50万元(于2013年4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5日、8月5日分别各还款10万元)。但周某之后仍未能按照以上承诺归还借款。因本案委托代理诉讼,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书面承诺、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存折、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附卷为证,且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王某表示同意并已交付相关款项,双方之间业已形成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能依约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以及按照约定承担律师费的违约责任。王某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30000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为16000元。王某诉称周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但未举证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表明罗某对上述借款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清偿义务,其要求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支付的代理费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章俊伟

民间借贷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