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韦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7-04阅读量:(156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8日止,按月息2.2%计算利息。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新站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清水苑X#XX室房屋对此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50万元借款给被告,并于2012年11月29日对此抵押房产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韦某某、方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月息2.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20000元;2、被告韦某某、方某某以位于新站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清水苑X#XX室房屋对以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韦某某、方某某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方某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韦某某、方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28日,月息2.2%。两被告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位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清水苑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抵押担保,为借款人所负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1月29日,原、被告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地产他证为合产字第XX号。同日,原告委托李志宽转账350000元至韦某某的账户,另支付150000元现金,被告韦某某、方某某同时出具了收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证、他项权证、收条、银行转账单,对李志宽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韦某某、方某某提供了500000元借款,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韦某某、方某某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2.2%,已超出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最大保护范围即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韦某某、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28日起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发票证实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韦某某、方某某自愿以其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韦某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当事人对其抗辩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某、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周某某对被告韦某某、方某某位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清水苑X#XX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从处置该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被告韦某某、方某某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韦某某、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宣春莲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婷媛

民间借贷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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