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 | 肺炎疫情持续,企业要想“劫后重生”不得不知的40个用工问题!

发表于:2020-02-17阅读量:(1845)

由于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国家和各省也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

大家对于这突然被延长的假期也议论纷纷,有人欢喜,有人忧愁。

所以今天,小编就整合了各地延迟开工,企业最关心的40个问题,一次性来帮助来大家理解,打赢这一仗!

 

一、 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

1. 企业已向应聘者发了OFFER, 明确了报到时间(如2020年2月1日),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能因为疫情防控取消录用。

易法通解析:企业发出的OFFER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等于是承诺录用了。如果现在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企业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企业与应聘者协商变更办理入职登记的日期,若协商一致变更入职登记的日期的,注意保留沟通的记录,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开始建立。

2. 企业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易法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企业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诊断资料,确认疾病已治愈,不具有传播性。

3. 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易法通解析:未复工期间,如果遇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发送续签/不续签通知,要求员工确认。若协商一致续签的,复工后须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尽量不要超过30日)。

4. 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能否只遵守国务院的复工时间,不遵守各地政府的复工时间呢?

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若企业总部的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的,企业也可以和员工协商,统一以总部的标准规定复工时间。

易法通解析:国务院通知的是延长春节假期,所以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各地政府部门通知的最早复工时间为地方根据地方疫情具体设置的时间节点,是具有强制力的,除了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需要遵守。

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未经批准强制提前复工,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企业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优先给予安排年休假;处于治疗阶段的,可根据医嘱计病假;无年休假又未处于观察治疗状态的,可引导员工请事假或协商一致按停薪留职处理。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易法通解析:

(1)安排员工休年假:注意,要保留员工申请休假或者单位安排休假的证据。比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等,人到不了公司,可以微信请假,明确请的是年休假。

(2)员工符合病假情形:企业应提示员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企业和员工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要看劳动履行地当地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区,病假期间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
(3)引导员工请事假的,如企业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企业应注意保留员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4)协商一致停薪留职,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停薪留职(实际就是暂时的中止劳动合同但保留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实务中已经大量存在,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就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期间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5)待岗: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6.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或者外地返回人员,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易法通解析: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企业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企业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7.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易法通解析:因防控措施不能返回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文件(隔离,封村封路等政府发布的说明),同第5题,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8. 员工要求公司提供口罩、消毒用品,公司买不到口罩,提供不了。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返岗?

答:不能。

易法通解析:如果不是在疫情重灾区域,提供口罩不能认定为劳动保护的必要条件,个人也有义务购买和佩戴口罩,员工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返岗上班的理由。公司可以多次发函要求员工返岗,固定证据按旷工处理。注意:特殊时期,按旷工处理要慎重,建议联系法务经理指导具体操作。

9. 企业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

易法通解析: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企业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解除

10. 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1.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2. 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企业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3.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能否撤回?

答:应为有效且不能撤回。

易法通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4.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 按照这个疫情发展,停业对企业影响太大了,企业可以以此为由进行裁员吗?

答:我们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易法通解析: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各地稳岗补贴的标准不一,可咨询当地人社局)。

16.隔离期占了试用期大半时间,能不能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关系?

答:我们认为可在法定的最高限内与劳动者协调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以实现试用期考察的目的,但不可以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17. 已经口头微信沟通好上完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但未签署离职单的,这段时间需要发放薪资吗?

答:我们认为如果已经有微信沟通记录显示离职时间是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可以表明已与员工协商好离职时间,如果没有与员工有特殊约定放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可以不予发放假期工资的。建议及早补充好离职单,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写明是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时间。

 

三、薪酬问题

18.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易法通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企业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9. 各地政府延长的假期,工资怎么支付?

答:就目前来讲,只有上海、无锡、苏州、广东、福建等地出台规定,各地政府延长的假期员工未提供劳动,或视同员工正常工作,或参照停产停工规定支付薪资。根据各地政府政策精神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停产停工的规定,我们认为其他地区也会参照此操作。
在此期间,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除上海明确即使在家办公也需要支付加班费外,其他地区仅表示符合条件或经审核通过复工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法支付工资(8.9号属于休息日,应按200%支付加班费)。

20.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1.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2. 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各地的政策,一般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3.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易法通解析:根据各地政策,企业安排员工出差后,员工由于疫情不能返岗的,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4.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

易法通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企业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5. 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易法通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和人社部近日下发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一个月内,按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支付工资:
例:劳动合同约定1800,实际发的工资有岗位津贴,各种补贴,奖金等等,一共5000,那么是发1800还是5000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实际审判中,判1800和5000的都有,看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和停工的背景,比如上海,法院的裁判倾向是判5000,其他地区的请联系法务经理具体解答。

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员工提供劳动的多少,要按照双方约定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的,企业付生活费(各地不一,北京是最低工资的70%,广东是80%)

虽然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企业能和员工做好协商,员工愿意和企业一起度过难关,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工资标准。

26.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易法通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27.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易法通解析: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误工资发放日,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根据各地政策精神,建议不要超过30日)。

28. 企业基于员工安全考虑,在国务院通知的复工时间之后,还能否要求员工继续在家办公?

答:可以。

易法通解析: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建议事前对员工做好相关内容的沟通,并公示公告具体的执行期间,并保留双方沟通、企业公示公告的凭据:
比如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公示公告文档、查阅浏览记录等。如员工坚决要求到公司经营场所上班且员工不属于依法需要隔离的人员时但企业拒绝时,企业存在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风险。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建议企业同时还需注意公司内网系统使用的安全与监测问题。

29.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劳动者不得无故拒绝,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易法通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否则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30. 企业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可以,虽不会存在超时加班风险,但需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易法通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加班加点赶生产任务的,不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但考虑到员工的必要休息时间,我们建议合理协调安排工作时间,倒班安排,同时也避免疲劳工作出现的失误或安全事故。

31.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易法通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四、假期

32.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

易法通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3.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企业的规章制度。

易法通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4.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易法通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35.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企业准假或企业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假期类型来定。

易法通解析:如果双方确认的休假是年休假,参照32题规定,应予以顺延;如果是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的,应予以覆盖,无须顺延。

36. 企业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拒绝。

易法通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当遵守。企业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37. 各地政府延长假期,企业可否先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外补休,可否用年假来抵扣?

答:视各地政策而定。

易法通解析:如上海和无锡明确出台规定,延长休假期间,视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资(等于是不允许补班,也不允许抵扣年假);
北京则没有强制要求10号复工,只是说了具备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线上方式在家办公,不具备办公条件的企业,采取弹性错峰上班,因此,北京的企业在2.3-2.7号期间可以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各类福利假期。

 

五、工伤

38.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易法通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9.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易法通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0.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易法通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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