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竞业禁止规定被退职,可否主张其欠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发表于:2013-02-16阅读量:(2532)

案情:甲于2009年进入乙公司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甲的月薪为4000元。2011年下半年,甲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丙,与公司竞争,同时挖走了公司几名业务骨干。2011年年底,公司总经理发现此事。2012年2月初总经理决定因甲的行为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开除甲,并把开除决定张贴于公司内。同时,扣发其上一月工资,但没有为其办理有关退职手续。同年3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甲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补发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可以要求补发所欠工资,但是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乙公司不得克扣甲的工资,但是甲的行为违反了乙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易法通解读: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予以限制,当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应依法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见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咨询。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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