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杀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5-03-13阅读量:(3621)

汪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15时10分许,携带匕首冲进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教学楼一教室内,先后刺伤6名在校学生。案件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伤者现在医院接受救治,其中3名伤情较重,2名伤情轻微)。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嫌疑人汪某某患有抑郁症。那么,抑郁症患者有无辨认控制能力?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抑郁症的概念

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患抑郁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抑郁症患者虽然患有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们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他们杀人,依然要按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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