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离异时未掏抚养费,能否告亲儿要求赡养?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2433)

近日,一则有关“父亲抛弃亲儿求赡养“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内容是,30年前,杨先生与妻子李某离婚,1岁零10个月的儿子被判给女方抚养;30年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的杨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2015年7月22日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是否能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呢?接下来,小编和您一起寻找答案。

我国有关赡养父母的法律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和有关老年人赡养的法律中。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有关老年人赡养的法律中,最为典型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八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面法律规定可知,父母抚养子女,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新闻中的老人在离异后,虽然没有为儿子尽到抚养义务,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仍有权要求儿子赡养,要求儿子每月付生活费、医药费,逢年过节探望自己,以尽孝道,让自己享天伦之乐。可以看出,老人未掏抚养费是道德问题,要受到道德谴责;而儿子未出赡养费则是法律问题要受到法律非难。面对此种情形,法官虽然不能枉法,但可以出于情理的考量,酌情判子女少出点赡养费。

 

更多相关内容,请看:

《不要再留“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

《独自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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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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