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运输毒品一案

发表于:2015-07-30阅读量:(1357)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昆铁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2012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顺新、杨生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昆铁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涛、代理检察员明小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王顺新、杨生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张××携带毒品,驾驶车牌号为云L·L7906的“昌河”牌微型车沿大丽高速公路从剑川前往丽江,当日1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丽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18克;从其驾驶的微型车副驾驶座位后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合计净重4克。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2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仍将22克甲基苯丙胺从剑川运往丽江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运输毒品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2)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的缓刑。

二、被告人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二十二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淑华

审判员  甘律然

审判员  阳 睿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国平

刑事辩护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