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3阅读量:(1418)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粟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俞桂莲,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志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粟某某以与黄某某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人民陪审员 蔡 铮

人民陪审员 陈妹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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