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伟与蔡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22阅读量:(1781)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城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林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陈新芳,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蔡某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林某伟与被告蔡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伟的委托代理人陈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伟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蔡某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并立下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蔡某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蔡某勇向原告林某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向林某伟借人民币¥(100000)拾万元整。特立此据。”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及注明身份证号码。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期限。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被告没有还款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某伟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借条》各一份和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蔡某勇向原告林某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原告现仍持有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应为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经催告不还,应承担催告后的利息,现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蔡某勇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金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碧玉

民间借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