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梁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2508)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庐刑初字第0011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年**月8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丹凤朝阳医院工作人员,户籍住址:合肥市蜀山区。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万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丹凤朝阳医院工作人员,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梁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梁某及辩护人郭万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梁某通过张某(已判刑)先后介绍欲选择胎儿性别而终止妊娠的孕妇沈某、朱某到柳华月(已判刑)处做终止妊娠手术。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行政调查相关文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梁某帮助无医生执业资格者擅自为他人做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告人许某、梁某系自动投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许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建议对其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梁某通过张某,先后介绍欲选择胎儿性别而终止妊娠的孕妇沈某、朱某到柳华月处做终止妊娠手术,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梁某从熟人处得知寿县安丰塘镇人朱某为选择胎儿性别,欲终止妊娠,便联系到张某帮忙,经张某与柳华月联系,由柳华月在本市庐阳区大杨镇私自开设的诊所为朱某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收取费用5000元,被告人梁某分得赃款2000元。

2.2014年3月初的一天,周某从熟人处得知长丰县吴山镇人沈某为选择胎儿性别,欲终止妊娠,便联系到被告人许某帮忙,许某经与张某联系,由柳华月在本市庐阳区大杨镇私自开设的诊所为沈某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收取费用5850元,被告人许某分得赃款1000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丹凤朝阳医院大厅与民警见面,后随办案民警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接受调查。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7月2日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接受调查。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许某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证人罗某、朱某、王某、卞某、胡某、史某甲、沈某、刘某、翁某、谢某、唐某甲、唐某乙、郑某、张某、周某、史某乙的证言笔录,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庐阳区卫生局证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凭证等证据与被告人许某、梁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梁某帮助无医生执业资格者擅自为他人做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梁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对于两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健美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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