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师范大学出版社诉保定市某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管理站保定某图书城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9阅读量:(139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某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蛟、滕立章,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发行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火车站某图书城。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某管理站保定某图书城(以下简称某图书城)。住所地:保定市火车站洞天商场。

负责人:孙某某,某图书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杰,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出版社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保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何蛟、被上诉人某某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希华、被上诉人某图书城委托代理人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三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因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准许上诉人某某出版社撤回上诉申请。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19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刘占魁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梅

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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