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

发表于:2016-05-18阅读量:(3158)

公司作为一种资本企业,它的一个很大特点,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资本是公司作为资本企业的必然选择。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先认缴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公司法》虽然对此予以明确规定,然,实践中常常因为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不明确而导致股东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一、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届分

常有企业股东问及,“有新的投资人要投资入股公司,该如何把部分股份让渡给新加入的投资人?”如此发问,大抵可推知该股东混淆了股权转让与公司增资扩股的概念。

所谓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人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有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但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2)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而增资扩股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这是两者最明显的区别。(3)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增资扩股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4)对公司的影响不同。股权转让导致股东变化,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或减少,故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规定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人合性。而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不仅导致新股东的加入,更是为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带来了新鲜血液,使公司的经济实力增强,从而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故增资扩股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及运营决策,注重保护的是公司的资合性。

关于股权转让,请见→《如何避免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二、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行使方式及限制

(一)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行使

诚如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有权决定将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争议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做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缴权的问题。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行使需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行使:原则上,公司需要增加资本,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现有股东不认缴时,其他投资者认缴,增加新的股东。无论是现有股东还是其他投资者认缴公司新增资本,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如实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后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新增股东后,应在股东名册上做出记载。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公司利益为股东利益得以最终实现的保证,股东利益为公司利益之所以要存在和保护之主要目的,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当以公司利益优于股东利益为处理原则,股东之优先权即可予以排除。这也就是有关国家在承认公司机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于发行新股时应以承认股东优先权为原则,但因公司利益却可排除优先权为例外立法考虑。这种具体的例外条件一般是:(1)为公司筹资或其他为公司利益所必须;(2)在客观合理的基础上按照股东平等原则,只要不构成对股东之歧视;(3)按照合法之程序进行,一般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决而通过,方得例外。

若原股东具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时,其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亦受到限制,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限。

股东出资如何验证?→《公司法关于出资验资规定有哪些?

(二)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限制

1、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应当原有持股比例分配。立法者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原有股东之比例性利益,即应当依照原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派。从另一个角度上看,优先认购权又是对股东权利的一种限制,因为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认购新股,不得超出这一比例,否则就会损害到其他股东之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赋权还是限制又都体现出股东平等之原则。

2、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公司原有其他股东不可以优先行使或受让别的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购权。在公司原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情形下,即引出一个非常突出的法律问题,即为什么公司原有其他股东不可以优先行使或受让别的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购权呢?必须明确的是,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并非自然法上之固有权利,甚至为了圆满地筹措资金,有必要寻找更有力的出资者,有时也有必要在立法政策上或公司经营政策上限制股东之新股认购权。在我国,公司与股东之利益也并非完全一致,公司为一个独立之有机体,有自己独立之利益,若绝对地强调股东之优先认购权,在一定情况下将可能会损害公司之利益。因为就公司而言,其发行新股之目的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开拓市场以获得更多之效益回报,甚至即便原有股东有能力认购出资,但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之考虑,也有必要吸纳新的不仅是有资本实力的投资者参加到公司中来。因此,就公司而言,其之所以发行新股,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原有股东之持股比例与比例性利益,甚至这原本并非其真正所关心。因此,对公司而言,筹集资金越快越好,越有战略发展眼光与实力的新投资者加入公司则越能推动公司壮大与发展。如果绝对地强调股东新股优先权,公司则必须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进行,以保证股东优先权的行使。但市场瞬息万变,这样势必会拉长筹资时间,甚至可能会错过良好的商机,导致损失,而这又将从根本上损害到原有股东之利益。

更多关于增资扩股的内容,详见↓↓↓

增资扩股注意事项

增资扩股流程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