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救济

发表于:2016-05-19阅读量:(3685)

承前文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虽然股东对新增股份享有优先认缴权,但侵犯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侵害他人优先认缴权所订立的股份认缴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股东权利救济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笔者就该问题整理了较为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以及专家观点,以供参考借鉴。

一、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方式

1、公司告知义务

公司在做出增资扩股的决议后,为了便于股东能够顺利行使优先认缴权,公司有义务将该权利及相关内容通知公司股东,从而保障公司股东能够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告知义务做了规定,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的告知义务进行规定,当然,基于自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在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约定是被允许的。

2、关于权利行使期限

股东优先认缴权行使期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公司融资的效率和成败。明确限定股东优先认缴权,一方面有利于催促股东尽快行使认缴权,使悬而未决的权利得到确定,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优先认缴期限的设定为股东权利带来了一个消灭期,当股东未在期限内行使权利,优先认缴权消灭,公司可以把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有利于提供公司融资的效率。同样的,我国《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享有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的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至于“合理期间”的跨度则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而导致实践中认定不一。事实上,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自行做出约定。

二、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救济途径

1、请求公司停止相关侵害行为

公司发行新股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造成侵害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非诉讼方式,是指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请求公司停止发行新股,若公司同意停止发行新股,那么股东的目的就达到了;否则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公司停止发行新股。

2、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当股东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时,此决议是无效的,此时,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当股东会决议,因其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或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及决议方式时,此时股东可以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即可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3、请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做出公司股东请求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且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能否以请求侵害优先认缴出资权为由起诉其他股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对此有约定的,被侵权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仅以一言概之,既无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也未建立侵犯权利的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各投资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中对此进行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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