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喜诉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河南省某某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某书大厦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19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7号

原告王某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涛,男,汉族,19**年**月**日生,系该出版社员工。

被告河南省某某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某书大厦。

负责人张某艳。

原告王某喜诉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河南省某某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某书大厦(以下简称某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喜的委托代理人吕素萍、张怡,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喜诉称,王某喜为中国著名国画家,水墨漫画家,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烟台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漫画家协会副主席,烟台画院特聘教授。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作品近万幅,获奖200余次。作品曾在日本、比利时、伊朗、韩国、俄罗斯、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土耳其、波兰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出版和展览。先后参加全军美展及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美展。著有《王某喜中国画》、《王某喜水墨漫画》、《长岛渔家乐图卷》、《禅思抱散》(与贾平凹合作)等多种图书画册,多幅作品和小传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等国内外近百种辞典图书,百余种报刊专题专版介绍,许多作品先后被辛亥革命博物馆、丰子恺艺术馆、蒲华美术馆、李苦禅艺术馆、钱君匋艺术馆及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内外博物馆所收藏。解放日报、深圳特区报以及韩国仁川日报、京仁日报等国内外20余家媒体都有陈列和收藏。2005年36米长卷《渔家乐》由收藏方以中国画直画之最申请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2013年荣获由人民日报等单位举办的”中国水墨艺术家”奖。

近期王某喜发现由某书大厦销售、新疆某某出版社主办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68页使用了王某喜创作的漫画作品。新疆某某出版社未经王某喜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王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有王某喜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的侵权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并销毁库存,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某书大厦停止销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3、新疆某某出版社、某书大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王某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王某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2、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各1份,证明王某喜系《公开受贿》漫画作品的作者;

3、《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证明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发行的刊物上使用了《公开受贿》漫画作品;

购书发票及小票各1份,证明某书大厦销售了涉案刊物;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牌新闻网网页显示涉案作品来源于《辽沈晚报》,原告并未提供《辽沈晚报》的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涉案漫画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为法院审理朱慧卿案件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无法确认;涉案侵权刊物已不再在市场销售,原告应当事先与其沟通赔礼道歉事宜;如果证明原告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愿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双牌新闻网转载的《命令你送礼,砸人不?》一文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某喜;2009年3月21日,西安新闻网刊载的《公款贺喜》,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某喜。该漫画的内容为一镇政府搬迁,要求辖区各村前来祝贺,并要求礼金不低于2000元。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某喜在某书大厦购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某书大厦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一张,盖有某书大厦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王某喜提交的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使用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王某喜,新疆某某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王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王某喜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某喜请求新疆某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喜提交的发票,能够证明某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王某喜请求某书大厦停止销售侵权刊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某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某喜请求某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疆某某出版社有库存侵权刊物,故其请求新疆某某出版社销毁库存侵权刊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参考王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新疆某某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王某喜的涉案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王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二、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王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河南省某某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某书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王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四、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喜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喜负担20元,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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