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2805)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53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农民。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石义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劲牌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的25000个中国劲酒瓶盖、25000套中国劲酒标识、1200个中国劲酒外包装给王某(已判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石义银提出,认罪;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劲牌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的25000个中国劲酒瓶盖、25000套中国劲酒标识、1200个中国劲酒外包装给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假冒劲酒瓶盖、商标标识、外包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石义银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长青

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佳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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