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3阅读量:(157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黔义民商初字第00076号

原告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某煤矿(个人独资企业)。

负责人杜某保,该煤矿负责人。

原告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诉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某煤矿(下简称老厂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远高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厂某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矿业公司诉称,原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13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原煤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原煤,双方对原煤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争议管辖地等都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打款1000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供应了价值398412元的原煤后就未履行供货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原煤采购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即被告按日息万分之八承担余下购煤款的利息。2015年1月17日,在被告律师的参与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100000元,余款501588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否则按照欠款金额总数自2013年8月15日起,以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2015年2月16日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后继续支付66000元,至起诉之日起尚欠原告购煤款435588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煤款435588元及按日万分之八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共计750天)的违约金264837.5元,共计700425.5元;2、按照前述约定支付相应利息至前款款项的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购煤款435588元;2、原告按购煤款和违约金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一份《原煤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原煤,双方对原煤的质量、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作出约定。其中《原煤采购合同》第五条约定“需方(原告)先款后货,供方(被告)保证在需方(原告)付款后三日内开始发货,并于15日内将需方(原告)所付款的货全部发完,否则,供方(被告)将剩余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或由供方(被告)按日息万分之八承担利息”。签订合同的当日,原告向被告预支购煤款100000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供应价值398412元的原煤后未继续向原告供煤。2015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就下欠的购煤款601588元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某煤矿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贵公司,由云南誉锦律师事务所承担还款保证义务(就10万元范围);二、由某煤矿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零壹仟伍佰捌拾捌元给贵公司;三、若某煤矿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款,则按欠款金额总数自2013年8月15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款项为止;四、若正常还款,则某矿业公司不再收取违约金”。《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共返还原告购煤款166000元,尚欠435588元未付。

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煤采购合同》、《承诺书》等在卷为据,故作上述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煤采购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预支购煤款的义务,被告未按预支的购煤款履行向原告全额供应原煤的义务,也未按约定将余下的购煤款返还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返还原告购煤款的义务。对于返还购煤款金额的问题,被告出具《承诺书》后确认尚欠原告购煤款601588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66000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购煤款43558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具有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功能,同时亦体现一定的惩罚功能。本案中,原告出具《承诺书》已对《原煤采购合同》中的约定返还余下购煤款的返还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重新做出了约定,即“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但鉴于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涉案买卖合同义务的实际,从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等综合因素考量,对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法定的借款利率的上限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较为合理。且原告诉请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时间即750天与约定相符,故原告诉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15616.06元(435588元×0.00066×750天)。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又诉请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如前所述,因《承诺书》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变更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未对逾期还款利息作出约定。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受领相关庭前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某煤矿返还原告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购煤款43558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15616.06元,共计651204.06元。

二、驳回原告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4元,减半收取5402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400元,被告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某煤矿负担5002元。

上列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自动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进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