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妆诉黄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5阅读量:(1288)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邓某妆,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植竹村第二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唐艳,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植竹村第二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王国章,湖南省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某妆诉称,原告邓某妆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12月29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5年9月28日婚生男孩黄启轩。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邓某妆与被告黄某离婚;2、婚生男孩黄启轩由原告邓某妆抚养成人,不要求被告黄某承担抚养费;3、原告邓某妆放弃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全部归被告所有。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的结婚及婚生小孩的情况是实在的,其他都不实在。

经查明,原告邓某妆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12月29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5年9月28日婚生男孩黄启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邓某妆没有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妆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启轩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成人,由原告邓某妆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当年的抚养费限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邓某妆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刘妹群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宇

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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