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娟与李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2阅读量:(135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吴某娟,女,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飞宇,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坚,男,19**年出生。

原告吴某娟诉被告李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娟的委托代理人陈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坚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娟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7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至2013年9月底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被告借款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向原告提出的,原告则通过现金向被告支付,后原告担心被告借款的事实口说无凭,遂于2014年1月23日找到被告协商,被告自愿立下借据给原告,以证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都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出借款,被告应该偿还,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危害原告的权益,被告承诺向原告还款但没有偿还,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借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坚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单;3、借据;4、通话录音;5、银行存折提款记录。经质证及本院审核,本院认为证据4通话录音首先无法认定是被告与原告在对话,即真实性存疑,其次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至于上述其他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23日,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利息,因被告拖欠借款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被告自2014年1月份借款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被告还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而《借据》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2014年1月30日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通话录音,故本院支持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计起。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偿还原告吴某娟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5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昌盛

审判员  植志忠

审判员  吴锦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阳明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