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罗某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0阅读量:(1424)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原告:罗某一。

委托代理人:李柏桦,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常斌,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二。

原告罗某一诉被告罗某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桦、刘常斌,被告罗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一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告在保健院生下儿子陈某一,当时原告一个人在深圳租房居住照顾小孩,生活比较艰难。原告考虑到被告在阳江生活条件比较好,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原告在儿子出生6个月后,便将儿子陈某一送回阳江,由原告姐姐罗某二照顾。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左右的抚养费,并且每隔三、四个月左右就到姐姐家探视儿子。原告在2013年6月取得香港居住证,在香港有居所,能够很好地照顾儿子。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将儿子交给原告抚养,但被告竟然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说已同陈某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不肯让原告带陈某一到香港抚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儿子陈某一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二辩称:被告抚养了陈某一几年,已经有了感情,被告想继续抚养陈某一,不同意将陈某一交给罗某一抚养。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某二与原告罗某一是姐妹关系。罗某一于2009年5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生下陈某一。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陈某一的母亲是罗某一,父亲是陈某二。陈某一出生后半年,罗某一将陈某一交给其姐姐罗某二照顾至今。因原告要求被告将陈健洪交回原告抚养,被告以与陈某一建立了深厚感情为由,不同意交回,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另查明,2010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委托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对陈某一、罗某一、陈某二进行亲权鉴定。2011年2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作出法医学DNA鉴定书,认定陈某一与罗某一符合亲生关系,与陈某二不符合亲生关系。另外,原告述称其不清楚陈某一的亲生父亲是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作出法医学DNA鉴定书、公证书等为证,结合本案的庭审笔录,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作出法医学DNA鉴定书认定陈某一与罗某一符合亲生关系,本院据此确认陈某一是原告罗某一的亲生儿子。对于陈某一应由谁抚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结合罗某一述称其不清楚陈某一的亲生父亲是谁的情况,本院确定陈某一由原告罗某一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一由原告罗某一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英涛

代理审判员 蔡晓东

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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