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1阅读量:(1294)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贵民一初字第940号

原告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小毛,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小毛、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被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8日起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后被告陆续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结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被告欠原告利息151000元,余下借款本金85万元原告同意续借,约定50万元按月息1.5分计息,35万元按2分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26.7万元,该利息按约定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某未进行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不会错,借款是事实,还款是必需的,诉求也不会错,利息计算也不会错,但被告在2013年6月还了原告2万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额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及利息;2、该利息的计算标准。

原告毛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85万元,其中50万按月息1.5分计息,35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还款期为2015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10月9日前利息15.1万元。

被告何某某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的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远房亲属。2013年1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共分4次转账,通过原告父亲转账支付10万元、通过原告妻子转账13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中50万元按月息1.5分计息,90万元是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20.8万元。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15.1万元。结算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其内空为:“借条。今借到毛某某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借期为2014年10月28日-2015年4月底还清。注每月计算利息伍拾万元本金按月息1.5分,另叁拾伍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结止2014年10月9日,共欠总利息壹拾伍万壹仟元正未付。本人以龙腾山庄102号别墅1栋为抵押担保。另以何某某占有的矿山股份抵押担保。注所欠利息不算复利。经借人何某某。2014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XXXX。XXXX。”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26.7万元,该利息按约定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由支付至2015年6月28日止变更为支付至8月28日止,由26.7万元变更为29.6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计140万元,期间被告先后偿还原告部分借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50万元按月息1.5分计息,另35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且约定了上述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开始计息。上述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151000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10月8日止)本息合计1001000元;以后利息计算方法为:其中一部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另一部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3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金新

人民陪审员  黄华成

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娅娟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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