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那些法律问题

发表于:2016-11-04阅读量:(16111)

最近琼瑶诉于正侵犯《梅花烙》著作权案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2015年12月18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在微博晒出法院判决书,称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并透露,判决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随后,王军律师发文激动称,“近十九个月的诉讼历程,近六百个日夜的等待,台湾著名作家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刻,我们只想说:“知识产权胜利了!原创精神胜利了!”这件案子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呢?为什么王军律师会说这是知识产权的伟大胜利呢?这里面又涵盖了多少的法律问题呢?请听小编我娓娓道来。

一、琼瑶阿姨的哪些权利被侵犯?

在本案中,原告方琼瑶阿姨以被告方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原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中改编权以及摄制权。那么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下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以及摄制权是什么?

改编权: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2、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本案中,法院先证实了琼瑶阿姨是小说《梅花烙》的著作权人,再通过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上的对比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在所构成的表达与琼瑶的《梅花烙》相似或相同,因此认定《宫锁连城》是在《梅花烙》的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最后认定于正侵犯了琼瑶阿姨的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以及摄制权。

二、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正停止侵权,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合法的依据?

对于判令向琼瑶赔礼道歉的判罚,首先于正侵犯了琼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以及摄制权,给琼瑶造成了极大的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再则被告方被认定侵害了原告方的著作权,那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是法院基本的判罚,因此法院判决于正向琼瑶道歉是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对于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的判罚,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法定赔偿金50万元以下。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合同及《宫锁连城》的发行合同以证明其所获得的利益,但被告拒绝提供。原告遂自行主张了被告于正从《宫锁连城》电视剧获得的编剧酬金及《宫锁连城》的发行价格,并以此来支持2000万的赔偿计算依据。 法官依此认定,两被告明显持有编剧合同和发行合同,且依据这两份合同可以确定所得,但两被告拒不提供,应此推定原告主张的赔偿数字是有合理性和参考性的,最终,在此基础上综合被告侵权的严重程度确定了500万地赔偿金额。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大致遵循下列原则:

1、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著作权法将侵权行为分列两类,一般来说,第46条所列七项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故意侵权,第45条所列的八项侵权行为则包括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

2、损害原则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样与一定的损害后果相联系,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有形损失(经济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精神、名誉损失)。而且,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一般民事侵权主要是造成积极损害(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多表现为消极损害(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新财产的取得,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受妨害。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公平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的运用,可以表现在相对的两个方面:一是据此认定不构成侵权;二是据此认定侵权。作为过错原则和损害原则的补充,当行为人的过错及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时,则可依公平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四、上述案件具有什么指导意义?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怎么样算侵犯著作权,怎么样是合理使用没有违法很难界定;再则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也难以确定。到头来,有可能会出现没有获得一丝赔偿还白白搭进诉讼费。因此许多编剧嫌麻烦也就对侵权之事置之不理了。然而琼瑶起诉于正一案无疑给了广大的编剧在维护自己作品上提供了信心与保证。促进其在维护其自己作品的合法利益积极走法律途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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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应该先确认的事》

《“网红”谷阿莫或涉及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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