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9阅读量:(126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8096号

原告北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湾村*号。

法定代表人马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建,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庄镇*店村委会西*米。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北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多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为支付拖欠的涂料款给原告开具了一张80000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支票号:23910***),因转账支票系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换票事宜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的票号为10201***/23910***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支票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为被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7日。支票有“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马某之印”签章。2014年3月10日,上述支票被银行退票,退票理由为“空头支票”。原告称上述转账支票系被告向其支付涂料款。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业务关系从被告处获得涉案支票。现原告持有的出票人为被告的转账支票,记载了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且有出票人的真实签章,该支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原告作为该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上述支票被退票后,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支票票面金额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恒*化工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被告北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