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诉闫某新劳动争议一案

发表于:2016-12-21阅读量:(152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3919号

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号楼XX至XX层。

法定代表人候某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德群,北京市雪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某帅(被告闫某新之妻),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凯旋公司)诉被告闫某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骄凯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邢德群,闫某新之委托代理人路某帅、姚继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骄凯旋公司诉称:闫某新于2014年10月份入职我公司工作,其职务为行政总厨。闫某新入职后我公司就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闫某新一直予以拖延,未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我公司就将闫某新的关系转为劳务关系,不再成立劳动关系。闫某新入职后工作态度不积极,饭菜质量多次遭到客人投诉,给我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闫某新于2015年5月份主动提出解除劳务关系,我公司随即与闫某新解除了劳务关系。因闫某新工作失职,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应当由闫某新未结工资抵顶我公司损失。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闫某新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的工资11034.5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闫某新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4713元;3、我公司无需支付闫某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000元。

闫某新辩称:不同意天骄凯旋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于2014年10月23日入职天骄凯旋公司,担任行政总厨,月薪是16000元(折合日工资为735.63元),每月工资发放时间是下一月的中旬,2014年10月、11月工资为现金发放,2014年12月24日开办了银行卡,2014年12月到2015年4月是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2015年5月1日至24日未结工资,天骄凯旋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24日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闫某新于2014年10月23日入职天骄凯旋公司,担任行政总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16000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整月的工资,工资支付至2015年4月30日,天骄凯旋公司未为闫某新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工资支付情况,天骄凯旋公司主张闫某新2015年5月份未出勤,因此未支付其2015年5月份的工资,就其主张,天骄凯旋公司提供了2015年5月考勤记录表,显示闫某新5月6日、5月14日、5月17日、5月22日有上班打卡记录,5月7日未显示打卡记录,其他天数均有出勤记录,出勤至5月23日,考勤记录表未显示闫某新签名字样。闫某新不认可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称考勤表系天骄凯旋公司单方制作,主张其正常出勤至2015年5月24日,天骄凯旋公司未支付其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工资。为证其出勤情况,闫某新提供了5月员工考勤记录表复印件,显示闫某新除5月7日、5月15日、5月16日休工假,其他天数均出勤,出勤至5月22日。天骄凯旋公司不认可5月员工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称未显示其公司公章字样,也没有原件核对。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天骄凯旋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闫某新拒绝签订,其公司多次要求与闫某新签订劳动合同,闫某新一直拖着不予签订。闫某新主张其一直要求天骄凯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天骄凯旋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天骄凯旋公司主张因闫某新长期不到岗,造成其公司相关部门被要求停业整顿,2015年5月23日其公司领导找闫某新询问情况,闫某新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闫某新主张天骄凯旋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24日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闫某新提供了谈话录音,内容为闫某新与天骄凯旋公司工作人员就离职问题进行沟通。天骄凯旋公司认可谈话录音的真实性,称根据录音内容可以看出是因闫某新没有坚守工作岗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擅自多日离岗,闫某新于2015年5月23日提出离职。

庭审中,天骄凯旋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无异议即同意确认双方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闫某新就双方争议以天骄凯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工资11034.5元;3、支付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4713元;4、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414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000元;6、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2667元;7、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存休加班工资17655元;8、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241元;9、补缴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社会保险。2015年10月30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XXX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闫某新与天骄凯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天骄凯旋公司支付闫某新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工资11034.5元;三、天骄凯旋公司支付闫某新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4713元;四、天骄凯旋公司支付闫某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五、驳回闫某新的其他仲裁请求。天骄凯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谈话录音、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XXX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天骄凯旋公司主张闫某新2015年5月份未出勤,但其公司的提交的考勤记录表显示闫某新2015年5月份有出勤记录,与其陈述不符,故本院对于天骄凯旋公司有关闫某新2015年5月未出勤的主张,不予采信。天骄凯旋公司未支付闫某新2015年5月1日至5月24日期间工资,应当予以支付。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闫某新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对天骄凯旋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闫某新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闫某新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天骄凯旋公司虽主张系闫某新提出离职,但认可闫某新提交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录音中明确有“你去办离职手续吧”、“……结工资走人”的表述,且闫某新未有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故综合本案相关情况,本院对闫某新有关天骄凯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天骄凯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系违法解除。因此,本院对于天骄凯旋公司要求不支付闫某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且闫某新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新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闫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期间工资一万一千零三十四元五角;

三、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闫某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九万四千七百一十三元;

四、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闫某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万二千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天骄凯旋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  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佳琪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