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4阅读量:(1255)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庐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04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忠,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庐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张立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14时50分,被告人黄某吸食毒品后来到九江市庐山区怡康苑*栋*楼闹事,随意敲打*楼住户的房门,房主不开门便从窗户向住户家泼污泥并将住户放在楼道内的一袋衣物烧着。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时见被告人黄某在烧衣物,民警怕火势造成后果,遂上前制止。被告人黄某不让灭火,其左手拿着木条,右手拿着剪刀乱挥并将民警蔡某刺伤。经鉴定,蔡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陈述,证人蔡某某、万某某、吴某某证言,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作案工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三次犯罪被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萍

妨害公务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