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学与严某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1376)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冷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周某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祖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严某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学与被告严某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颖萍、人民陪审员冯海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龙、周祖阵、被告严某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学诉称: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8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1月25日生育男孩周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而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没有培养好,两人在长沙生活时,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架、打闹。被告还不尊重原告家人,双方性格完全合不来。被告于2012年清明节回到永州娘家生活,原告带着孩子和原告家人一直在长沙居住生活,原、被告很少联系,被告很少过问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原告有时回永州,被告也是爱理不理,毫无关心之意,且双方经家长多次做调解工作均未和好,目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原告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逐渐淡薄,但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没有珍惜对方的意思,还是各自生活,没有来往,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毫无意义,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应该被解除。另外,婚生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让小孩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严某君辩称:被告产后10天因生病住院,病还没好,原告就要求被告出院,被告被逼无奈只好出院回了长沙。到长沙之后,被告也只是一个人求医治病无人管理,直到清明节时被告忍着身痛,离别孩子回到娘家治病。在治病住院期间原告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被告现在只能经常用一些草药、止痛膏或打火罐来缓解疼痛。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的病是在原告家生孩子留下的病根,所以原告必须承担被告终生的医疗费用。关于小孩抚养问题,被告现在有病在身,如果原告放弃小孩,被告愿意抚养,如果原告要求抚养小孩,被告没有意见,但被告现在没钱,所以没有能力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拟证实双方是夫妻关系;

证据二、某镇某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拟证实原、被告自2012年4月4日开始,至今一直分居的事实,婚生子周某一直随原告在长沙生活;

证据三、判决书,拟证实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没有和好可能;

证据四、邱某、吴某、徐某、长沙市雨花区某幼儿园、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被告一直分居的事实,婚生子周某一直随原告在长沙生活;

证据五、婚生子周某的学费收据,拟证实周某在长沙学习、生活的事实,费用一直是原告负担;

证据六、婚生子周某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拟证实婚生子周某的所有医疗费都是由原告负担,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严某君对于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证明的内容不真实,被告经常会到长沙去看小孩,原告也经常回来;对证据三没有异议;对证据四,被告不认识邱某、吴某、徐某,对邱某、吴某、徐某所做的证明不认可,原告所住的地方,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就算与原告居住在一起,也不能证实原、被告感情不好,对幼儿园证明的事实基本认可,但是被告也去过长沙,也到过幼儿园去了解小孩的情况,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证明内容是真实的,被告没有异议;对证据五没有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也可以看出小孩在原告处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

被告严某君为证实其辩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药店的发票,拟证实被告患有产后风湿症,需经常购药治疗;

证据二、火车票两张,拟证实被告到长沙去看望和关心小孩,除这两张车票外,还有很多次是坐便车到长沙去的;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及处方单,拟证实被告因生小孩的原因,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

证据四、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明内容同证据三。

在庭审质证中,原告周某学对于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不能证明是谁买的,也看不出所购药物的用途;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去长沙干什么无法证实,但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这次住院前,原告拿了4000元现金给被告,还为被告买了2000多元的补品,原告是为了挽回与被告之间的感情,也不能证明是因为生小孩导致该疾病;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因为生小孩导致该疾病。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证据一、三、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证据二系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村委会作为证明人应当仅就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使用评论性的语言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进行判断,并且根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自2011年开始在长沙生活并经营物流公司的事实,该村委会也不具备对原、被告夫妻感情及婚姻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出具证明的能力,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证据四中证人邱某、吴某、徐某的书面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证据四中长沙市雨花区某幼儿园、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对其证明内容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证据一系药店购药的发票,所购药品是否为治疗被告疾病所必需,没有证据相佐证,故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证据二,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证实被告现在永州娘家居住,有时会到长沙看望小孩的事实,对此证明内容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证据三、证据四,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证实被告患有风湿疾病的事实,对此证明内容依法予以采信,但是否为生育小孩的原因导致该疾病无有效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学与被告严某君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0月8日,原、被告在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在长沙共同生活,感情尚好,并于2011年1月25日生育男孩周某。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以治病为由从长沙回到永州娘家生活居住至今,婚生子周某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长沙生活,抚养费用亦由原告承担,被告有时到长沙看望小孩。2014年9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被告在2012年、2013年期间因风湿疾病曾多次就医治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生育小孩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2012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以治病为由回娘家生活居住至今,双方长期处于经常性分居的状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互生怨言。为此,原告曾向本院提起一次离婚诉讼,虽经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更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周某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结合小孩的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婚生子周某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生活稳定及身心健康。被告虽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周某,但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生活费的负担标准根据被抚养人实际需要并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确定为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学与被告严某君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周某跟随原告周某学共同生活,由原告周某学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严某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周某的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凭正式收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上述生活费在每月30日前给付,教育费、医疗费在每年的3月30日和9月30日各结算一次;

三、被告严某君有探望婚生子周某的权利,原告周某学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严某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李颖萍

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敏

离婚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