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892)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匡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

原告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匡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吵架,原告都忍让着,但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一次又一次的欺骗原告,不同意生小孩,导致原、被告夫妻之间、两家庭之间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因此产生一些矛盾。因双方未提供充分证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能查清。原告匡某起诉离婚,仅提供了结婚证及本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夫妻感情已破裂。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7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友能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泽宇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