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8阅读量:(2559)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忻中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2O13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眉根,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云霰、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眉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17时许,被害人魏旭某与被告人张某在张某租住地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在大门口发生打斗。被告人持水果刀向魏旭某胸部捅刺一刀,魏当场倒地。围观者持被告人母亲手机拨打120和110。河曲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至现场,确认魏旭某已经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旭某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魏旭某与被告人张某是河曲县电煤公司同事,2013年6月4日中午上班后,被告人张某因见被害人是酒后开车为避免出事便没让其开装载机端高压开关,在其队长询问该事时将原因报告给了队长,17时许,被害人魏旭某来到被告人张某位于河曲县巡镇镇阳面村的租住地,二人因上述事由发生争执,随后在大门口被害人向被告人蹬了一脚,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持水果刀向魏旭某胸部捅刺一刀致魏当场倒地。围观者劝被告人及其母报警,并持被告人母亲手机拨打120和110。河曲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至现场后确认魏旭某已经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旭某系左胸部锐器创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八万元,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交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现场勘验于2013年6月4日19时20分开始,至2013年6月4日21时20分结束。现场地点为河曲县巡镇镇阳面村王虎仁大门南(张某租住处)。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为硬化路室外现场,勘验顺序由中心到外围。现场位于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阳面村。中心现场位于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阳面村王虎某家大门前路面上。路面水泥硬化路。中心现场北为王虎某、王双某、徐乃某(由东向西依次),南为村硬化路直接通向沿黄线,东为王虎某家猪圈,西为徐占某家。中心现场尸体(编号为1)距西墙距离300cm,头朝北脚朝南,平行于西墙,尸体为仰姿成弧形,双手紧握,双腿打开,尸体左侧有80×70cm血泊(已照相并棉棒提取),尸体左侧距离160cm处有一辆红色大阳90摩托车(编号为2),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尸体头部距王虎某(张某租住处)大门约540厘米,内有4处点状血迹(编号为3、4、5、6已照相棉棒提取),其中3号血迹面积为18×2cm,距北墙垂直距离为82厘米,3号血迹和4号血迹相距230厘米,5号血迹面积16×1Ocm,6号血迹面积38×8cm。张某租住的王虎某家大门与徐占某家院墙宽390厘米,地面无痕迹物证,其余未见异常。附2013年6月4日张某故意伤害现场方位示意图。

(二)鉴定意见

鉴定文书晋公(忻)鉴(尸检)字(2013)024号

1、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穿贪狼星牌175/92A灰色细条纹半袖,左胸部衬衣口袋下方有2.5cm长破口,左肩部后方有2.5cm长破口;腰系黑色皮腰带;下身穿深灰色裤子、蓝灰色内裤,左裤腿脚内侧缝纵向撕裂长23cm;脚穿黑色白边布鞋、棕灰色袜子。

2、尸表检验:死者身长174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短发,黑色发长3cm。尸斑暗红,位于背部、四肢背侧非受压区。尸僵缓解。面色苍白,左右眼睑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角膜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4cm。头部皮肤未见异常。左颧部有2×1.2cm、2.6×1.5cm擦伤,鼻梁部有2.5×2.5cm擦伤,前额部有1.5×1.5cm、1×1cm两处表皮擦伤。左胸部第5、6肋间有长2.5cm创口,一侧创角钝,一侧锐,创缘整齐。左肘关节外侧有1.0×1.0cm、1.0×0.8cm、1.0×0.9cm三处表皮擦伤。余未见异常。

3、解剖检验:采用颈胸腹联合切开法进行检验。

头部: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膜外、硬膜下、蛛网膜下未见出血,脑内未见出血。

颈部:死者颈部皮下组织、浅深层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椎前筋膜无出血,颈椎无异常。

胸部:左胸部心前区第5、6肋骨之间有2.5cm长创口,心包外有10×15cm凝血块,心包破裂,破口长2cm,心包内有22×11×1.2cm凝血块,心脏右心室前壁有2cm长破口。双侧肺脏未见损伤出血。

用DNA采血卡沾取心血阴凉处晾干保存待检。

腹部:腹腔内各脏器未见损伤出血,胃内容物约400g,可见成型的大米粒、菜叶等。

分析说明:

死因分析:死者体表左胸部有一锐器创,创内可见心包内外有凝血块,心脏破裂,故其死因为左胸部锐器创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死者面部有多处表皮擦伤,均较轻微,不足以致命,考虑面部与钝性物体(比如地面)擦蹭形成。

致伤工具:根据体表创口形态特征判断,其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

检验意见:魏旭某系左胸锐器创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3、鉴定文书晋公(忻)鉴(尸检)字(2013)55号

证明:送检的魏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9.Omg/lOOml。

鉴定文书(晋)公(忻)鉴(物证)字(2013)115号

证明:作案工具水果刀刀刃上提取的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为死者魏旭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9.8×1021。

(三)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系成年人,达到本罪主体资格。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害人魏旭某,男,汉族,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

3、河曲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3年6月4日18点12分,河曲县公安局接电话152XXXX8978报案称在巡镇阳面电杆厂附近有人打架(该手机号为张某母亲石某爱的手机号)。

4、120急救中心电话记录单

证明:20l3年6月4曰18点01分接电话152XXXX8978

呼救称刀器伤,地点为阳面村电杆厂。

5、河曲县公安局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证明:河曲县公安局侦查员秦智慧、乔立钧告知张某晋

公忻鉴[尸检]字(20l3)024号鉴定结论书内容,张某对此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6、张某工作点评

证明:2013年6月27日电煤公司综掘五队工作人员对张某作出工作点评,并签名按手印联名恳求对张某从轻处理。。

7、扣押清单

证明:河曲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涉案西瓜刀一

把,特征为不锈钢刀刃,红色塑料刀柄,长30厘米,宽3厘米,刀柄长13厘米,刀刃长17厘米。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占某的证言

(1)2013.6.4第一次笔录

证明:刘占某称2013年6月4日17时左右,魏岩某告诉她魏旭某和人打架,等她去了现场魏旭某已死亡。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你丈夫打架的

答:2013年6月4日17时左右。

问: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2013年6月4曰17时左右,我丈夫的哥哥魏岩某问我的丈夫在不在,我说不在,然后魏岩某就说听说我的弟弟魏旭某跟人打架了,后来魏岩某骑着摩托车就往我丈夫打架的地方去了,我步走跟着魏岩某去我丈夫打架的地方,当时看到我的丈夫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

第二次笔录证明:刘占某称对魏旭某所使用的菜刀其不知情。

2、证人项旭某的证言

(1)2013.6.4第一次笔录

证明:事发当天下午下班后项旭某遇到魏旭某气冲冲的去找张某,到了张某家大门口后魏旭某便骂张某,项旭某和张某母亲劝架,项旭某将魏旭某拉到张某家大门外,魏旭某见张某跟了出来,就转身去打张某,第一下扑上去冲张某蹬了一脚,第二下刚一扑上去就看见魏旭某向后退了两步,用左手捂着肚子左边,手指缝里不断的往外冒着血,随即就倒在地上了,头跟前掉下一把菜刀,张某在他家大门外站着。

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2013年6月4曰下午发生在巡镇镇阳面村的魏旭某死亡一事你是否知道

答:知道了,我当时正好在现场。

问:请你详细的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4点半下了班后,我骑着摩托车去阳面村蔬菜店里买了点菜,骑着摩托准备回家路过张某租住的院子大门口的时候,迎面碰见魏旭某骑着摩托车在张某家大门外停下了,我就问魏旭某:”你干什么去呀”魏旭某说:”我找张某有点事”。我看到魏旭某挺生气的样子,魏旭某进了张某家,我当时怕他们闹事,于是我就跟着魏旭某进了张某家院子,进去以后魏旭某站在张某家门口就骂张某:”这个小比贼,跟老子急眼了,你出来”。张某的母亲赶忙劝说:”你们俩是因为点什么事,赶紧回去哇”,我也赶忙上去拉魏旭某,边拉边说:”快赶紧回去哇,都一起上班的,惯惯的”。当我将魏旭某拉到张某家大门外时,张某和张某的母亲也跟出去了,这时魏旭某已经和我快走到路边我俩停摩托车的地方了,魏旭某看见张某跟出来了,就转身上去打张某,第一下扑上去冲张某蹬了一脚,第二下刚一扑上去就看见魏旭某向后退了两步,我正准备上前拉架,魏旭某一转身就看到他用左手捂着肚子左边,手指缝里不断的往外冒着血,随即就倒在地上了,魏旭某倒地后我看到魏旭某头跟前掉下一把菜刀,我马上拿出来手机就给马树军打了电话。打完电话以后我就离开那儿,回到了家中。

问:魏旭某受伤时当时张某在干什么

答:张某当时在他家大门外边站着了。

问:当时你看到张某手里有没有拿东西

答:我当时看见魏旭某倒在地上,肚子上往外冒血,着急给马树某打电话,没注意看张某手里当时有没有拿东西。

问:魏旭某是怎么受的伤

答:我当时没有看见魏旭某具体是怎么受的伤,只是看见他第二下扑上去打张某时,刚一往上扑就往后退了两步,然后他转过身我就看见他用左手捂着肚子左边,手指缝里不断的往外冒着血。

问:魏旭某第二次扑上去打张某时张某在什么位置

答:张某在他家大门外站着。

问:魏旭某第二次扑上去打张某时张某有没有关他家的大门

答:我没有看见张某关大门,就是看见他在他家大门外站着了。

问:魏旭某倒地以后他头跟前的那把菜刀是谁的

答:我也不知道了。

第二次笔录询问证实内容和上次相同。

(2)2013.6.20第三次笔录

证明:张某妈妈打过电话,但不知是否是报警,魏旭某喝酒了,张某身上没有酒味。

3、2013.6.20证人赵贵某(赵贵某,男,19xx年出生,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联系电话186XXXX7249)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4日下午5点40分左右赵贵某看到魏旭某侧卧在地上左手捂着胸部,头边放着一把菜刀,已经不行了,张某的母亲在魏旭某身边哭,张某在他母亲旁边站着。张某的母亲打了110、120。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2013年6月4日魏旭某死亡一事你是否知道

答:知道,魏旭某倒在地上的时候,我碰巧路过看到了。

问:请你把魏旭某倒地死亡一事的过程详细讲一下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我从阳面村矿建项目部吃完饭,准备回家的路上,路过张某家门口,看到张某家大门口的路上躺着一个人,张某的母亲蹲在躺着那个人的旁边哭,张某也在张某的母亲旁边站着。项旭某手里提着菜也在旁边,我就问这是谁了躺在地下,你们喝酒了项旭某说:”没有,我去买菜了”。我往跟前一看躺着的人是魏旭某,跟前流下一滩血,魏旭某头旁边放的一把菜刀,我一看魏旭某不行了,马上就让张某跟他母亲给”120””110”打电话,张某的母亲就拿出电话给”120”、”110”打电话,由于张某的母亲哭的说不出话来,我就让陆续赶到现场的帮忙说了下,然后我就出路边等民警过来,等民警过来我就把民警领到现场,然后我就回家了。

问:请你概述一下当时现场的情形

答:当时魏旭某侧卧在地上,左手捂着胸部,身边流下一滩血,魏旭某头边放着一把菜刀,张某的母亲坐在魏旭某身边哭,张某在他母亲旁边站的,项旭某手拿着菜也在跟前。

问:你是否知道是谁报的警

答:知道,我当时让张某的母亲报警,由于张某的母亲哭的说不出话来,我就让旁边的人报的警。

4、证人石玉某的证言

(1)2013.6.4第一次笔录

证明:2013年6月4日快17点时,有一个自称张某的同事来找张某,等到张某回家后,两人便因为一些事理论起来,张某和那名男子说了句”你喝了酒我就没有告诉你,怕你井下出事”的话后,那名男子就生气了和张某发生争吵,并准备去找领导解决,石玉某将该名男子推到屋外,并送出大门外,张某跟着出来,那名男子手臂扬起,拿着菜刀向张某砍去,在她准备去拉架的时候,看见那名男子下腹部出血,然后退了几步就一头栽倒在地,手里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在这过程中张某一动没动。后石玉某打电话报警,张某也一直在现场站着。那名男子和张某没有身体冲突,石玉某没有看到张某手中拿着刀,那名男子手中拿着的菜刀是他自己带的。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你把今天下午发生在你家的事讲一下

答:2013年6月4日14时许,我的丈夫张焕某离开家去单位上班,我独自一人在家休息,差不多15时的时候我起床缝了会儿十字绣,缝到l6时30分左右我就开始准备给儿子做饭,快17时的时候,有一个自称是我儿子张某的同事来找张某,我说:”张某还没有回来”。这名男子就说:”我找张某有点事”。我说:”你找张某有什么事”这名男子说:”是班上的事,说给你也不知道”。然后我就给儿子张某打了个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张某说马上到家,我就跟那名男子说:”张某马上就回来”!那名男子说:”那我就在你家等会儿他”。过了一会儿,我儿子张某就回到家中,那名男子就跟我儿子张某理论开了,我就说:”你们先吃饭,吃完饭再说”。张某就准备吃,那名男子一直念叨着,张某边吃饭边跟那名男子说:”你喝了酒我就没有告诉你,怕你井下出事”!那名男子一听张某说这话就生气了,两个人就争吵起来,说要去找领导处理,张某说:”找就找”。于是两人就准备去找领导,我害怕出事,就把我儿子张某拉住没让他走,把那名男子推到屋外,那名男子就离开了我家。不一会儿,那名男子又来到我家屋里还要跟张某理论这个事,我就把那名男子送到大门口,那名男子还一直嚷嚷叫张某出来,我背对大门劝说那名男子,我也没注意张某什么时候出来的,那名男子拿着菜刀就向张某砍去,我才发现在门口站着,我就赶紧过去准备拉架,就在这时,我看见那名男子腹(胸)部出血了,然后退了几步就一头栽倒在地,手里的菜刀也掉在地上,在这过程中我儿子张某一动没动。我看见那名男子倒地流血就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儿子张某也一直在现场站着。

问:当时你是否看到你儿子张某手里拿着刀

答:我没有看见。

问:那你看到那名男子拿着一把什么刀

答:就是一把菜刀,具体细节我也没注意。

问:在你儿子张某和那名男子发生冲突的时候现场是否有其他人

答:当时我就看到我儿子张某和那名男子还有我在场,其他人我也没有注意。

问:当时那名男子是如何拿刀砍你儿子张某的

答:当时那名男子手拿菜刀,手臂扬起扑向我儿子张某。

问:当时你看见那名男子拿刀扑向张某的时候,张某有什么动作‘

答:张某一动没动站在那里。

问:你看到那名男子什么部位出血了

答:我看见那名男子的下腹部(应为胸部)出血了。

问:你是否与那名男子发生过身体冲突

答:没有,就是他与张某争吵时我拉开过。

问:那名男子和你儿子张某说了些什么

答:具体说什么我也不清楚,就是听见他们说拉一个什么东西,张某说”你喝酒了,我就没叫你拉,怕井下出事”。

那名男子就很生气,开始埋怨张某,两人就争吵起来。

问:在他们争吵的时候,你儿子张某和那名男子是否发生过身体冲突

答:没有,我把儿子张某拉住,把那名男子推到屋外。

问:你是否认识那名男子

答:不认识,从来也没见过。

问:现场的那把菜刀哪去了

答:被警察拿走了。

问:在你劝说那名男子的时候是否看到那名男子拿着菜刀

答:没有看到。

问:你讲一下那名男子拿着的菜刀有何特征

答:就是一把普通菜刀,银白色,具体多长,刀柄是什么样的我也没注意。

问:那名男子拿着的菜刀是从哪来的

答:是那名男子自己拿的。

(2)2013.6.6第二次笔录

证明:张某使用的水果刀是张某父亲借来的,平时放在家里的橱柜里,用来割韭菜,出事那天其不清楚水果刀放哪。

(3)2013.6.20第三次笔录

证明:石玉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谁打的”120”救护车电话

答:是我打通的电话,由于当时张某跟我心情比较激动,说不出话来,是别人帮我们说的。

问:是谁打的”110”报警电话

答:第一次是我打通的,但由于我心情比较激动没有说出话,第二次我又拿我的电话打通”1l0”是别人帮我报的警,第三次是别人打的,具体谁打的,我不知道。由于我跟张某说不出话来,每次打电话都是别人说的。

问:”110”报警电话是用谁的手机打的

答:是用我的手机打的,152XXXX8978.

问:”120”报警电话是用谁的手机打的

答:是用我的手机打的,152XXXX8978.

(4)2013.6.13情况说明

证明:此情况说明与其询问笔录证实内容一致,其强调在魏旭某举着菜刀跑着砍向张某到其倒下的过程中,张某一动不动。

5、证人张某云的证言

2013.6.6第一次笔录

证明:张某云称张某使用的该把水果刀是张某云向翟某福借的,平常放在家里的橱柜里用来切菜。

6、证人马某君的证言

(1)2013.6.4第一次笔录

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你把今天下午的事详细讲一下

答:2013年6月4曰,早上7时许的时候我去单位上班,从早上7点一直到16时20分许我一直都在矿上上班,中午吃完饭以后,我就一直在班上上岗,15时30分许的时候我在加工车间遇到了同单位机电队的队长赵某龙,然后赵某龙就和我说:”今天你们班上的装载机司机是谁’’我说:”魏老六”,赵某龙就说:”怎么没有把我要的一个开关给我抬上来”我说:”是吗”然后我们就分开了,不一会儿我们就下班,在下班后我就回到了自己经营的小饭店里,差不多在16时20分的时候,魏老六骑摩托车路过我饭店门口,停下车和我打招呼,我问魏老六:”怎么没有把机电队的开关给人家抬上来”他说:”今天太忙了,没有时间”。然后魏老六就骑上摩托车走了。我就在店里待着,差不多l7时40分的时候项旭军给我打电话说魏老六出事了,然后我才知道,最后我就去了现场。

问:赵某龙是否和你说过魏老六喝酒的事

答:说过,赵某龙和我说:”魏老六喝酒了,没能把开关给我抬上来”。我说:”没喝吧”!赵某龙说:”没喝就没喝吧,反正没把开关给我抬上来”!

7、证人赵某龙的证言

2013.6.4笔录

证明:赵某龙和车队队长说过张某告诉他因魏旭某喝酒所以没有将高压开关升井的事情。张某平时表现挺不错,跟同事们处的挺好,也挺能干。

8、2013.6.20证人徐某涛的证言

证明:徐某涛称他没有发现张某喝酒。

9、2013.6.21证人薛某平的证言

证明:队长赵某龙安排张某将高压开关从井下抬上来,张某没有完成任务是由于魏旭某喝了酒,张某当天没有喝酒。

10、2013.6.21证人郭某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魏旭某饮了酒,张某未饮酒。具体笔录

摘要如下:

问:2013年6月4日,你是否见过张某和魏老六

答:见过,2013年6月4日12时至13时,我和张某一起坐的魏老六开的福田车从井下上来,途中,我忘记是我还是张某问魏老六是不是喝酒了,魏老六说喝了,我感觉魏老六确实喝酒了,因为他开车开的不太稳。

问:张某有没有喝酒

答:没有。

13年6月4日12时至13时,我和张某一起坐的魏老六开的福田车从井下上来,途中,我忘记是我还是张某问魏老六是不是喝酒了,魏老六说喝了,我感觉魏老六确实喝酒了,因为他开车开的不太稳。

问:张某有没有喝酒

答:没有。

11、2013.6.20证人许某轩的证言

证明:张某没有将高压开关从井下抬上来是由于魏旭某喝了酒,张某当天没有喝酒。张某大概17时20分左右回的家。

12、2013.6.9证人董某儒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17时30分至17时40分之间项金给董某儒打电话告诉他魏旭某打架了,董某儒赶到现场后,让张某从家里抱了一条被子给魏旭某盖上。

13、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4月中下旬左右,魏旭某曾拿着菜刀去一矿项目部闹过事,后被马某劝走。

2013.6.9情况说明

证明:刘某称魏老六即魏旭某,平时脾气粗暴,能喝酒,爱吵架、闹事,遇到不顺心的事急眼、手拿菜刀是常事,趁酒壮胆,找人闹事,希望公安部门明查。

14、2013.6.9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事发当天17时35分至40分王某和项某赶到张某家大门口,看见魏旭某身上盖着被子在张某家大门外的路口爬着,在魏老六头部六、七十厘米远有一把菜刀,魏老六的妻子在魏老六身边坐着哭,张某双手抱着头在离菜刀五十厘米左右蹲在地上,张某的母亲坐在张某旁边,双手打着张某坐在地上哭,救护人员到事发现场时,魏旭某已死亡,其左胸有一伤口。

15、2013.6.14证人项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4日17时不到18时左右的时候,项某接张某母亲电话称张某出大事了,等其赶到现场后,得知120确认魏旭某已死亡。

16、2013.6.19证人樊某国的证言

证明:樊某国称到现场后被害人魏旭某已经死亡。

17、2013.6.19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明:张某称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

(五)其他证据

1、物证:涉案菜刀和水果刀各一把。

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4日18时24分,民警在张某的指认下,在位于张某租住的房子右大门背后大约1米处,发现其捅伤魏旭某的一把带血水果刀。

3、侦查实验笔录:证实现场遗留菜刀可装入被害人魏旭某裤子口袋里(附照片)。

4、情况说明:证实菜刀经送检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5、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入所时身体未见异常。

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由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二十八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2013.6.4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询问张某笔录

具体笔录摘要如下:

问:你知道你为何被传唤至巡镇派出所

答:因为我拿刀捅”魏老六”了,现在”魏老六”死了。

问: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答:2013年6月4日下午17时30分许。

问:请你讲一下具体情况。

答:2013年6月4日上午6点20分我在电煤公司我们掘进五队机电队队部开班前会,队长赵某龙安排我负责把井下坏了的高压开关用装载机端上来,中午我坐着魏老六驾驶的福田车下井了。在井下会车的时候,魏老六踩了一脚刹车,我就问他:”刹车不好使吗”魏老六说:”喝多了,反应有点慢”。到了井下之后,魏老六说:”我先去接放炮员,接完放炮员我就去开装载机出货,出完货就可以端高压开关”。我想了想,他喝多了,开装载机端高压开关怕碰着我,我就和魏老六说:”升井吧”。魏老六说:”不端了”我说:”不端了。”然后,我就坐着他驾驶的福田车升井了。魏老六又驾驶装载机下井了,我在地面干活。下午16时1O分左右,赵队长问我:”高压开关端上来没有”我说:”没有,装载机司机喝多了,怕碰着我,我没敢让他端”。赵队长就给魏老六的队长打电话了,我加班一直加到下午17时许,洗完澡之后,我碰见机电队的许铭轩,许铭轩骑摩托车把我送到我家路口,我走了几步回家了。我回家之后看见魏老六在我家坐着等我,魏老六问我:”你和你们队长说什么了”我就把事情经过和魏老六说了,说完之后,魏老六就站起来骂我:”操你妈,给你点脸了”。然后他就拽着我要去找项经理,我说:”有什么话好说吧”。我妈也过来说:”有话好好说,有什么事过不去的”。说完就把魏老六拉到院子里,魏老六还在院子里骂我,我们掘进五队车队的项旭某进来院里,拉着魏老六。我妈就进屋了。我在家里吃了两口饭,就出来对魏老六说:”去找项经理吧”。魏老六就在前面走,后面跟着项旭某和我妈,我走在后面。魏老六走出大门,我脚刚迈出大门,魏老六从裤子的右后兜里拿出一把菜刀,跑过来踹了我左胳膊一脚,我倒在地上,我妈和项旭某把他拉开,他又跑过来,右手拿着菜刀,嘴里边骂我,边作出要砍我的姿势。当时我妈和项旭某拉着魏老六,我看见大门走廊的袋子上放着一把水果刀,我就拿起水果刀,从地上起来。这时魏老六挣脱项旭某和我妈,向我跑来。我拿着水果刀跑过去关左手边的大门,在我用左手关大门,右手拿着水果刀往前推大门的时候,魏老六正冲过来,我往前推大门,手里的水果刀捅进了魏老六的上半身,项旭某和我妈把魏老六拉到一边,我看见我手里的水果刀上有血,我就把水果刀扔在地上,随后我就看见魏老六的肚子上在流血,我妈和项旭某拉着魏老六,魏老六还拿着刀喊着要砍我,比划了两下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赶紧跑过去看见魏老六不动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问:被你用水果刀捅的人叫什么名字

答: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他是我们掘进五队车队的,别人管他叫魏老六。

问:当时你手里的水果刀是怎么拿的‘

答:我手握刀柄,刀尖朝前偏上。

问:你当时为什么要拿刀

答:我是出于自卫。

问:如何自卫

答:我打算关门想跑,但他已经冲过来,我就捅到他身体里了。

问:你拿刀捅到他什么部位了

答:捅到他上半身,左胸偏下点。

问:你拿刀自卫,有没有想到会把对方捅伤

答:我没考虑那么多,顺手就拿起了刀。

问:你拿刀的时候,刀在什么地方

答:刀在大门走廊墙边的一堆袋子上面放着。

问:那里为什么会有一把刀

答:是前几个月我跟翟某福借的,做饭、切菜用的,用完之后我放在那一直也没有还。

问:请你说一下你捅魏老六那刀的特征

答:红色塑料柄,全长约30cm。

问:你用刀捅了魏老六之后,是谁报的警

答:是我报的警。

问:如何报的

答:是我用我妈的手机报的警,打110,报警电话是152XXXX8978。

问:你报警之后还干什么了

答:我报警之后,又用项永某的手机打120急救电话了。

问:魏老六有没有拿刀砍你

答:他比划要砍我,但没砍下来,我关门的时候刀捅进他的身体里。

问:魏老六为什么要拿刀砍你,你们之间有矛盾吗

答:之前没有矛盾,就是因为今天工作产生了矛盾,他就要拿刀砍我。

问:你身上有没有伤

答:没有。

问:当时在场的还有谁

答:项旭某,他是掘进五队车队的,还有我妈。

2、2013.6.20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讯问张某笔录

证明:此次讯问与其上次讯问供述内容一致,另其补充

到魏老六倒地时姿势是倒爬着。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张某供述”关门时用刀捅到他上半身左胸偏下点”、尸检鉴定意见、现场证人项旭某、石玉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魏旭某是被被告人张某捅刺致死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证人马树某、赵某龙、郭某等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起因是因张某把被害人魏旭某喝酒不能端高压开关的事汇报了队长,被害人因此与被告人在被告人家里发生了冲突。项旭某、赵贵某、石玉某等的证言证实在事发后在征得被告人母亲同意后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的过程,被告人也有用被子对被害人身体遮盖的事实,关于本案的菜刀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被害人持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亲属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矛盾,仅因琐事便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留在现场救治被害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国年

审 判 员  马丽珍

代理审判员  张利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一勤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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