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2-15阅读量:(986)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611号

原告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告向被告支付高额彩礼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婚后不久,原告外出打工,从2013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且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桐柏县月河镇林庙村委证明。

被告陈某辩称,1.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2.不同意返还彩礼5万元;3.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被告父母在原告一家外出打工期间预付的各项费用及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共计8万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年*月*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因家庭琐事有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支付8万元,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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