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0阅读量:(1349)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靳某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付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原、被告相处时间太短,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闹。2011年6月份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因种种原因小孩发育不成熟。同年12月做了引产手术。被告对原告还可以,但双方还是吵闹。2012年6月原告又发现怀孕,被告不但不高兴反而对原告漠不关心,在7月份发现小孩没有心跳,被迫做了人流手术,做手术后对原告不管,原告为了生活只得回娘家养身体,原告为了能够好好的生活,被告来接原告一起回家生活,被告还是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酒后对原告说如不做手术,就与原告离婚。之后被告不准原告回家,原告只得到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多次提出离婚,都因无法达成一致,没有离成,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心,也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生活,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格力空调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戴尔电脑一台、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夏凉被2条、被子2条、凉席一个、蚊帐一个及个人生活物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要离婚,原告返还1.5万元财礼。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1月26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供的格力空调售后保修卡、安阳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发票三张、收据一张、医院票据5张、安阳妇幼保健院宫腔镜检查申请单、处方单、检验报告单10张、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宫腔镜影像工作站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今后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