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3-21阅读量:(1443)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26民初3454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熊迪山、佟秀芝,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现在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安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迪山、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致使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婚姻无法存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答辩称:从2014年9月份,因原告离家而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结婚前,被告曾有好几年吸毒史,且多次被公安部门强制戒毒。对原告提出的离婚没意见,也同意离婚,但被告现在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希望原告在被告强制戒毒结束后再商谈离婚事宜。夫妻存续期间,原告结欠被告叔叔债务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被告现在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因吸毒被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某主张原告结欠被告叔叔的债务问题,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由第三人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XXXXXXXXXX,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芯芯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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