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1阅读量:(2073)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台临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某某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浙江盈昌眼镜实业有限公司塑料生产线经理,中共党员。2012年2月2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1日经临海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毛灵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于2012年8月8日、10月21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9月7日、11月2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浙江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公司塑料生产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某某眼镜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材料金油供应商厦门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后迁址漳州,并更名为漳州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对其供应的金油给予照顾,使其他金油供应商不能参与正当竞争,并使厦门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减少因金油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索取或收受厦门某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2月20日,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雷某某传唤

到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通知、职务说明书、浙江盈昌眼镜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电话和网络查询记录、建设银行开户信息、转账交易明细、快递祥情单、请款单、情况说明、退赃票据,证人杨某、许某、周某、李某、汪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公司主管、生产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雷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雷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向被告人雷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

(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志敏

人民陪审员  应世龙

人民陪审员  郑学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受贿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