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与葛某某、戈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9-05阅读量:(174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

被告戈某某。

被告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紫芙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

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称”丰盛公司”)诉被告葛某某、戈某某、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称”乔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毛某某为被告。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心刚、被告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戈某某、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盛公司诉称:根据常商银微贷个借字支塘2011第3868号《个人借款合同》、常商银微贷个借字支塘2012第0**96号《个人借款合同》、常商银微贷保字2011第3721号《保证合同》及常商银微贷保字支塘2012第05025号《保证合同》之约定,葛某某、戈某某系共同借款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系贷款人,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系担保人。因主债务人葛某某、戈某某未能依约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清偿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向债权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清偿了本息共计152455.15元。据此,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葛某某、戈某某的担保追偿权。2011年11月13日,被告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对葛某某担保的银行贷款,最终清偿责任由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担。毛某某与葛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葛某某所负之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原告可向被告追偿上述代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担保代偿款152455.15元,并自2013年11月26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葛某某辩称:因本人外欠高利贷无力归还,现在外地打工,不敢回常熟,也不能出庭应诉,特将有关情况邮寄给法院反映一下。2011年度,我与戈某某因在支塘开厂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银行常熟农商银行支塘支行提出要有公司担保才能贷款,我去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找到张某某,请求他出面帮助担保,但常熟农商银行支塘支行提出要支塘辖区的单位且开户行在该行的公司才符合担保条件。我就联系了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的盛某某请他的公司出面担保,盛某某因认识张某某,提出担保贷款可以,但是必须要求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我将盛某某的要求告诉张某某后,张某某同意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并说只能帮我这一次,以后不再帮我反担保,然后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我,我又将该承诺书交给了盛某某。该笔贷款期满后,我自己全部还掉了贷款。2012年我和戈某某又向常熟农商银行支塘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也是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为我作的担保,此次贷款我没有告诉张某某,盛某某也没有提出要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笔贷款期满后,我只归还了15万元,其余贷款无力归还。

被告戈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乔达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从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来看,常熟农商银行支塘支行确定的保证人是盛某某个人,不是原告公司;2、2011年,乔达公司向原告所出具的反担保承诺系针对2011年葛某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该贷款葛某某已经归还。对于本案涉及的贷款,乔达公司没有对该贷款进行反担保。3.乔达公司的承诺书不适用最高额反担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乔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毛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葛某某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贷款20万元,要求乔达公司为其进行担保未果。后葛某某找到丰盛公司进行担保,丰盛公司提出要求乔达公司进行反担保。2011年11月13日,乔达公司向丰盛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载明:”常熟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为葛某某担保的银行贷款,今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常熟市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担”。2011年11月22日,葛某某(共同借款人戈某某)与常熟农商行支塘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常商银微贷个借字2011第3868号),贷款金额为20万元。同日,盛某某就该贷款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常商银微贷保字2011第3721号),丰盛公司在保证人(2)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财务章。该贷款后由葛某某自行进行了偿还。

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葛某某(共同借款人戈某某)再次向常熟农商行支塘支行贷款30万元(合同编号:常商银微贷个借字支塘2012第04896号),贷款用途为付工资和电费。同日,在未征询乔达公司是否同意进行反担保意见的情况下,盛某某对该贷款向银行进行了担保(合同编号:常商银微贷保字支塘2012第05025号),丰盛公司在保证人(2)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印章。后因葛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金建刚、盛晓兰根据丰盛公司的指令代其分别于2013年8月29日和2013年11月25日为葛某某归还银行本息合计人民币152455.15元。

再查明:葛某某与毛某某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盛晓兰、金建刚及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葛某某、戈某某共同向常熟农商行支塘支行借款30万元,并由盛某某和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向常熟农商行支塘支行进行担保,葛某某、戈某某在归还部分款项后,余款未能归还,现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指令案外人代为向常熟农商行支塘支行归还了贷款的余款本息共计152455.15元,由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出具的说明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代为归还担保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葛某某、戈某某进行追偿。故原告常熟市丰盛公司要求葛某某、戈某某归还担保代偿款152455.15元及自2013年11月26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葛某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常熟农商银行支塘支行借款,被告毛某某应与被告葛某某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原告丰盛公司要求被告乔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本院分析如下:被告乔达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书其性质为反担保,该反担保合法有效。虽该承诺书中未明确注明反担保的具体金额及期限,但从双方的陈述及当时的情形分析,被告乔达公司只是对原告丰盛公司为葛某某20万元的贷款担保进行了反担保。现该贷款葛某某已经自行归还,被告乔达公司的反担保责任已经消灭。对于原告主张认为该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故也应当承担归还本案30万元债务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从本案乔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来看,结合贷款具体情况,其承诺书针对的应为葛某某的20万元贷款,且葛某某也明确表示乔达公司的反担保只是针对该20万元,之后的贷款30万元并未要求乔达公司提供反担保。此外,原告丰盛公司在2012年对葛某某的3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时也未征得被告乔达公司的同意是否进行反担保;况且,乔达公司的反担保承诺只针对丰盛公司对葛某某银行贷款的还款而言,并不因此涉及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乔达公司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某、戈某某、毛某某给付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52455.15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6日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350元,公告费607.7元,合计诉讼费3957.7元,由原告常熟市某某建筑装潢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葛某某、戈某某、毛某某负担3797.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3797.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焦林生

代理审判员  顾 勇

人民陪审员  沈 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佳文

追偿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