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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我们公司与2011年挂牌成立,工商注册登记的主要营业范围是汽修配件生产。事实上,我公司一直在从事借贷活动,且以企业为主要客户群。由于从事融资活动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手续,故我公司一直以“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为名,进行放贷。受经济下行压力,今天借出去的前,很多收不回来,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甲公司的2000万借款。为尽快收回资金,盘活公司运行,我公司正考虑是否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还款。因担心随着诉讼的推进,法院会查出借贷合同仅有“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之名,而无其实,故而犹豫不决。请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用户
您好,首先,贵公司的所从事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本就属于无效的借款合同。其次,法律所规定的“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以企业运作资金有实际困难或生产急需而偶然为之为前提。贵其却以此为常有甚至是主业,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不受法律保护。最后,贵企业宣称的“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实乃以合法形式掩饰其背后非法借贷的非法目的行为。因此,贵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 同时需要提醒贵公司的是,贵公司的行为同时还触犯了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律师 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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