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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签了担保条,问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在这个私人企业—各中层干部,前任法定代表人也是老总向私人借款8O万元,后来借款人向后任法定代表人和我给他打了担保条,,借款人叫我给他签我的名字,我想我只是经办人而已,所以就签了。我会承担责任吗?后任法定代表有责任吗?
用户
您好,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既然都是个人借款,那么您说您是经办人是指什么呢?另外您需要明白,借款人是指借钱的那一方,与出借方是相对方。如果该老总作为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您和后任法定代表人为其出具了担保条,那么需要根据担保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期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未约定或约定的不明确,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不清楚,您和后法定代表人均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律师 8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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