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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检举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我、乙、丙为某公司派驻A地的业务员,乙是A地销售业务的负责人。2008年初因工作调整,我调往B地开展业务,后我将其在A地办理的业务同丙进行了交接。2008年4月我以B地业务客户的名义,将原A地客户的货款5000元电汇至公司帐户。同年10月乙、丙认为我有约15000元的货款没有交接,便以A地业务处名义,向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乙、丙在报告上签了名字。公司根据这一情况,在让我核对帐目期间,我认为乙所反映问题不实双方发生纠纷(已诉讼处理),我一直未上班。后公司两次通知我如有经济事宜,到公司保卫处书面讲清,并重新分配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我进行核对。我认为乙、丙系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而公司则以乙、丙二人包庇纵容,均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及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其误工收入2万元。请问:法院是否受理我的诉讼请求?
用户
你好,法院应审理查明,乙、丙是否系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而公司是否系包庇纵容乙、丙上诉行为,不得仅以乙、丙因检举、控告行为造成你名誉受损而裁定不予受理。查明若是乙、丙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你,造成你名誉损害则应当受理,否则将不予受理。
律师 4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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