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2.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予关系处理。3.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a. 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c. 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