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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应于2002年12月31号前还款。后贾某与银行签订一般保证协议,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至12月31号,我公司未还款,银行遂于2003年2月15日以贾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一般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用户
您好,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银行与贾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2003年1月1日起6个月。银行于2003年2月15日提起诉讼是在保证期间内,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贾某是一般保证人,因此银行应先对贵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若银行先对贾某提起诉讼,贾某可行使自己的先诉抗辩权,因此建议贵公司尽快还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 3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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