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暂时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