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9-04阅读量:(144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7民初252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琴琴,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华与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7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汇款70万元货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只向原告送了3万元的产品,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未向被告提供剩余67万元的产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能解决。

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做直销的,67万元货款里包含原告及其介绍的二十几个人的货款,被告已经给这二十几个人发过货了,被告实际已经履行交货义务,并已向原告给付了22,911.39元提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发送了3万元货物。2016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明确其已收到3万元产品,剩余的67万元产品一直未收到,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67万元货款。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解除买卖关系通知一份,言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汇款70万元货款,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发送3万元产品,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未向原告提供剩余67万元的产品,现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货款67万元。

另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账户转账15,773.31元、7,138.08元,共计22,911.39元。

以上事实,有客户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函、快递单、解除买卖关系通知、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并向被告转账汇款70万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之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3万元货物,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交付其余67万元的货物,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其将剩余的67万元货物发送给了原告指定的其他二十几名客户,已实际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意见难以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基于本案既有证据,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67万元的货物,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67万元,但鉴于被告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转账22,911.39元,原告确认已收到该款项,且在庭审中确认双方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故上述22,911.39元款项应当从67万元货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货款647,08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合计诉讼费9,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14.50元(已付),被告某某(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00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晓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