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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乙、丙约定各出资60万设立A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我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我们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请问对于我出资不实的情况,其他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
你好,A是有限责任公司,你设立公司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40万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60万,你应补足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和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你立刻补足注册资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 4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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