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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执行的,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我们公司设在日本与中外合资的乙公司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我们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我们公司所在地的B县。此外,还约定发生争议向日本A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过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日本A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日本A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裁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1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公司仍未向甲公司履行裁决书的内容,我们公司欲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们公司该向哪个法院申请?
用户
您好,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贵公司公司应向乙公司住所地或者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律师 2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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