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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能否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

我们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一切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我们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我们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以电话的方式通知我们公司不予受理我们的申请。请问,仲裁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用户
你好,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贵司的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决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并说明理由,而不能以电话方式通知。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可以以电话方式通知贵司。
律师 3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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