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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时,是否都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们公司处于国内B市,日本甲公司向我们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在订立购买钢材合同时,约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应提交我们公司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我们公司住所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于是双方对该仲裁条款有异议,甲公司便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请问:法院在审理中是否都直接适用中国法律为审查依据?
用户
你好,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你们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地约定也不明,导致需要对仲裁协议的进行效力审查,法院应依法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进行审查。
律师 5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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