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受托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设计并制作有关广告;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有关广告;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设计制作广告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有关广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关的广告。
1.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制作的广告名称为【 】,具体要求和内容如下:
1.2.1设计制作广告类型:【 】。
1.2.2设计制作广告的内容:【 】。
1.2.3设计制作广告的具体要求:【 】。
第二条 设计和制作广告的时间要求
2.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广告设计方案制作和计划进度表;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广告创意脚本制作;
2.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广告样稿或样带制作;
2.3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广告全部制作工作并提交甲方验收;
2.4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如无其他明确规定,该费用为广告设计和制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费、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的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2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由甲方按第【 】种方式按如下阶段分期支付:(1)支票;(2)现金;(3)转账;(4)电汇。
3.2.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广告设计、制作费的百分之【 】(【 】%),即【人民币 圆整】。
3.2.2本合同项下的厂告设计、制作工作全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认可证明后【 】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广告设计、制作费的百分之【 】(【 】%),即【人民币 圆整】。
3.2.3本合同项下广告设计、制作费的百分之【 】(【 】%),即【人币 圆整】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于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3.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6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中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7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8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按期支付广告设计及制作费;
4.1.2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
4.1.3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用于乙方办理有关的行政登记、备案和审批于续,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并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4.1.4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和有关背景资料及其他协助;
4.1.5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4.1.6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
4.1.7其他有关的权利义务;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费用和报酬;
4.2.2乙方保证其设计并制作的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2.3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设计和制作广告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4.2.4乙方应该依据合同的规定独立完成广告的创意和设计,保证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2.5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广告的设计制作,保证广告的创意及制作效果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认可的脚本、草图等资料一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制作完成的广告应符合上述资料的要求;
4.2.6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7广告设计方案及创意说明一经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制作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因擅自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延误、错误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2.8在甲方对设计方案签字认可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创作内容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
4.2.9自行承担广告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为广告设计和制作工作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验收
5.1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乙方应定期(即每隔【 】天)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阶段性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5.2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表,在有关工作完成后【 】天内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5.3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设计方案、创意说明、草图、脚本、确认的样稿、样带等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判断乙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的依据和标准。
5.4甲方应在乙方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如乙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未能完成广告的设计制作。
5.5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于的,视为乙方履行延迟。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6.2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 】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6.3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6.4乙方保证其设计、制作的广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项下的广告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予以处理,并向甲方退还广告设计及制作费,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5为了维护本合同项下广告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不在今后的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单独或组合使用本广告的特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七条 保密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釆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杈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8.2任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4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规定的广告的设计和制作的,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未支付的广告设计及制作费,甲方将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甲方依照本条款规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广告设计与制作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甲方应按期支付广告设计和制作费用,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1)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
9.3如乙方不能按广告设计与制作时间的规定,分阶段按时完成设计、制作工作的,任何阶段中如有延迟,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及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逾期达到或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设计与制作费。
9.4如乙方最终未能完成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广告的制作,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设计和制作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及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9.5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制作过程中和发布后,该广告因乙方原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及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设计并制作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凡因乙方设计和制作原因致使有关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已经承担有关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9.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设计与制作费总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8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的,或者给他人创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则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全部设计和制作费总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9.9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设计和制作费总金额的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本款规定的违约金,则乙方应继续补偿直至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9.10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9.1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9.11.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9.1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9.11.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9.12乙方提供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13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9.14广告内容经乙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15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9.1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回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 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及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1.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1.3.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小时间视为送达;
11.3.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11.3.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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