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梁某、某公司、裴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3日来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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