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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被辞退请问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吗?

你好,我是非因工 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未痊愈,还需治疗。现在医疗期满,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我,请问能申请医疗补助金么?或者其他补偿么?
用户
您好,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医疗补助的说法,虽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比较少有人能够申请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律师 54号律师
谢谢回答。。我想在追问一下,医疗补助必须有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么? 像我这样骨折刚满3个月,复查期还没过,劳动委员会能给鉴定么?
用户
正常情况下是需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行,但在实践中要求医疗补助金得到支持的案例比较少,除非伤残情况比较严重。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只要您符合条件,劳动委员会都会受理的。
律师
不好意思再追问一下,新《劳动法》实施后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不是应该按照劳动法执行么,比如劳动法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是说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补偿办法是劳动鉴定后不能从事工作,这是明显的冲突,上位法应该优于下位法执行吧? 而且,我骨折刚3个月,医嘱定期复查,未康复,只是还需要康复几个月才能正常工作,也达不到做伤残鉴定的条件吧?所以感觉用这个办法并不妥。。。 您觉得我说得对么,不是抬杠,是真心请教。
用户
这两个有重复的,有互相补充的,但不矛盾。(如有矛盾的依照从新原则) 您这种情况符合劳动法中的规定,属于在医疗期满后无法正常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办法》中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但标准还是一样的,前提是在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劳动鉴定只是为了证明劳动者目前的劳动能力,是否真的已经无法从事原工作了。 您的情况确是已经过了医疗期了,又不属于可以延长医疗期的情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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