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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对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不作表示的,该承诺是否有效?

我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并指定9月10日为承诺最后期限。后B公司在9月8日发出承诺,但因为邮递原因该承诺直至9月11日到达我公司,我公司对此未作表示。后B公司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我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超过期限而无效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请问,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用户
您好,B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虽然B公司的承诺逾期到达贵公司,但是其是在承诺的有效期间内发出,逾期是由于快递原因造成的,因此B公司的承诺并不当然无效。除非贵公司当即向B公司致函表示不予接受,否则B公司的承诺就是有效承诺。现,贵公司怠于作为,B公司的承诺当然有效,您们的合同自贵公司收到承诺之日起生效。
律师 4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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