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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需特殊保管致使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担责?

我公司与B保管公司签订保管合同。后我公司员工小王来送货。小王放下货物就走开了。B公司按照约定将该批货物放到仓库。我公司前来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已经损毁,原来该批货物需要经常通风,需要特殊保管。我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而B公司认为自己事先不知道该批货物为特殊保管,也没有过错,不需赔偿损失。请问,B公司需要赔偿我公司的损失吗?
用户
您好,由于贵公司将货物交由B公司保管时并没有告知B公司货物需要特殊保管,因此,B公司就没有特殊保管的义务。所以货物损毁的,B公司也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律师 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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