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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因寄存人未告知需特殊保管致损的,保管人是否要担责?

我公司与B仓管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我公司将货物寄存于B仓管公司的仓库中,我公司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将货物运至B仓管公司保管,但在保管时,并未告知B仓管公司货物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采用取特殊保管措施加以保管。而B仓管公司采用一般保管的方式存放我公司的货物。当保管期限届满,我公司前来提货,发现大部分货物已经开始变质,经查,是因保管措施不力导致货物受损的,故我公司要求B仓管公司赔偿损失。但B仓管公司则称,保管时,我公司并未告知货物的特殊性,也未告知应采用特殊的保管措施,所以,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请问: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委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是否要担责?
用户
您好,贵公司的货物具有特殊性,贵公司应当在保管时告知B仓管公司。由于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B公司也就不负有对贵公司的货物进行特殊保管的义务。所以贵公司货物损坏的,无权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8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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